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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作者:清風          來源:http://m.bjchyx.com        日期:2014-09-15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取消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這在全世界都是首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沒有做到,甚至可以說,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世界商事法制建設的巨大貢獻。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稱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 發布主體

國務院 

  • 發布日期

2014年8月7日 

  • 實施日期

2014年10月1日起

  • 審議會議

國務院57次常務會議 

  • 簽發人

李克強

目錄

基本介紹

國務院令

亮點剖析

3.1 亮點一

3.2 亮點二

3.3 亮點三

3.4 亮點四

3.5 亮點五

條例內容

4.1 一條

4.2 二條

4.3 三條

4.4 四條

4.5 五條

4.6 六條

4.7 七條

4.8 八條

4.9 九條

4.10 十條

4.11 十一條

4.12 十二條

4.13 十三條

4.14 十四條

4.15 十五條

4.16 十六條

4.17 十七條

4.18 十八條

4.19 十九條

4.20 二十條

4.21 二十一條

4.22 二十二條

4.23 二十三條

4.24 二十四條

4.25 二十五條

條例審議

重大意義

專家解讀

條例問答

條例解答

展開

基本介紹

國務院令

亮點剖析

3.1 亮點一

3.2 亮點二

3.3 亮點三

3.4 亮點四

3.5 亮點五

條例內容

4.1 一條

4.2 二條

4.3 三條

4.4 四條

4.5 五條

4.6 六條

4.7 七條

4.8 八條

4.9 九條

4.10 十條

4.11 十一條

4.12 十二條

4.13 十三條

4.14 十四條

4.15 十五條

4.16 十六條

4.17 十七條

4.18 十八條

4.19 十九條

4.20 二十條

4.21 二十一條

4.22 二十二條

4.23 二十三條

4.24 二十四條

4.25 二十五條

條例審議

重大意義

專家解讀

條例問答

條例解答

基本介紹 編輯本段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這在全世界都是首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沒有做到,甚至可以說,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世界商事法制建設的巨大貢獻。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國務院令 編輯本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654號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已經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4年8月7日

亮點剖析 編輯本段

23日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這意味著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范企業。

3.1 亮點一

注冊登記等信息自產生20工作日內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亮點圖解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對這些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3.2 亮點二

企業應定期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

年度報告需要覆蓋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這一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不過,條例也明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3.3 亮點三

企業公示信息將隨機搖號抽查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3.4 亮點四

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信息不實將入“黑名單”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條例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條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5 亮點五

政府采購將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針對政府部門的履職情況,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

條例內容 編輯本段

4.1 一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1]

4.2 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

4.3 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4.4 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4.5 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4.6 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4.7 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4.8 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4.9 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一項至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4.10 十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4.11 十一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4.12 十二條

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4.13 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4.14 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4.15 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4.16 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4.17 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4.18 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4.19 十九條

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0 二十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4.21 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22 二十二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4.23 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條例關于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4.24 二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4.25 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

條例審議 編輯本段

為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對企業“寬進嚴管”的要求,2014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條例(草案)(送審稿)》,并上報國務院。隨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通知,正式就《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多措并舉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審議通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草案)》,

為政府簡政放權之后的市場化監管奠定了法律基礎,實現了有法可依。

重大意義 編輯本段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這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使其現代商事登記管理制度構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將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2][7]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會有以下的巨大作用:

明確了信息監管

《條例》充分體現了政府減少對企業直接干預,從依靠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稐l例》建立的一整套企業信息公示及監管制度,無疑是對政府傳統監管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革新,可以說開創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先河,成為了在傳統監管基礎上的“三維度”監管,放到世界法制發展史上看也應該留下一筆印記。具體體現在:

1、規定了企業應當自主申報公示信息的義務。《條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屬首創。

2、作出了政府部門要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進行抽查,以及對社會公眾舉報公示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進行處理的規定。《條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監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舉報制度等等?!稐l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可以看出,《條例》將企業公示信息監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定的高度?!稐l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在政府監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創,但其核心還是圍繞企業信息監管本身。

實現了信息監管

1、《條例》關于企業信息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保證了企業信息的真實、及時?!稐l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一規定對于身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的企業來說,對其主動申報公示信息的自覺性要求無疑是十分嚴格的。如果不給予嚴厲監管,信息瞞報、信息欺騙等行為有可能泛濫而一發不可收拾。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企業自覺履行公示義務。由企業通過政府部門搭建的信息公示平臺,自主申報公示信息,并對其信息申報公示行為加以監管,可以加強企業本身的自律,保證信息的真實可信,也為生意合作伙伴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保障雙方交易安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起到關鍵性作用。

2、轉變政府部門以登記注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為以信息管理為主的新模式。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對于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方法是相對簡單的。傳統以登記注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需要花費大量的行政資源,也容易無形中增加企業成本,行政監管的效率不夠高。依據《條例》建立的信息監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轉變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過監管企業信息從而達到間接監管企業本身的實際效果,大大提升了監管工作的效能。在這之前此種模式的監管還沒有嘗試過,可以說是新的監管模式??梢灶A想在未來市場主體急劇增長,政府監管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將成為提升政府監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3、實現社會共治,營造守法經營的良好市場氛圍。企業信用信息都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守法、違法經營狀況一目了然,其信用狀況由全社會來評判,其行為由全社會來監督,使得企業高度重視本身的信用,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經營,從而推動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市場經濟環境的健康發展。[8]

確立了信用約束制度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順利實施,《條例》規定了多項信用約束措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是社會信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實行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將企業的信息狀況公之于眾,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實行不配合檢查的企業名單公示,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保證了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過實施企業信息公示、信息監管、信用約束,我國基本上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強化信用監管,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這對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要實現企業的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的自由選擇、自主消費,首要的條件就是企業、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途徑和渠道應該是公平的。正是因為有了企業信息公示這一制度,企業的行為、市場的交易才能真正置于市場交易各參與方的監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才能得以維護,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才能實現,以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為核心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完善。[2]

專家解讀 編輯本段

國務院23日公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專家認為,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并通過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構建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信息,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9]這也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將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通過信用信息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雙贏

此前實行的年度檢驗制度,企業需每年準備一大堆紙質材料,工商部門只要發現企業違反了哪項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就將要求企業改正。拒不改正則不予通過年檢,可能導致企業無法辦理海關、銀行貸款、招投標等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對此,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指出,這些制度規定使得年檢在很多時候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資格掛鉤,政府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直接干預過多、過強。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檢甚至被搭載超出其功能的亂攤派、亂收費等不法行政行為。

專家認為,此次公布的條例明確了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范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改變了原來政府對企業管理的大包大攬。

“這一制度把行政執法對企業自主經營過強干預的‘手’收了回來,轉而用于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桿,實現了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葉林說。

公示企業信息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內在要求

專家表示,除企業自身報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對于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評價企業信用,擴大社會監督等有重要意義,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指出,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門承擔的信息公示義務。也就是說,條例頒布實施后,政府部門不但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還要將其掌握的企業信息公示出來。

同時,條例還規定了政府部門如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將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樹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趙旭東說,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此前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你知我知”,或在較小范圍內傳播。

葉林表示,隨著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業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虛作假,則會被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若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則由國家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獲取這些信息。這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于陽光監督之下,倒逼企業對其不誠信行為負責,有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同時,條例還確定了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對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會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實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3]

通過《條例》,我國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業信用約束制度,這對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這需要國家立法予以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從法律上規范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后監管制度,是進一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為我國加快構建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奠定了基礎,為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制度約束和法律依據?!稐l例》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信用約束措施,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誠信,在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少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信用。《條例》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公示、警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信用監管必將在未來的市場監管中由輔助的監管措施轉變為主要的監管手段,在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9]

條例問答 編輯本段

問:條例對企業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并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于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確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作了哪些規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在履行有關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確政府部門的公示義務。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問:條例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哪些約束措施?

答:一是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為鼓勵企業重塑信用,條例還建立了信用修復制度。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是建立舉報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三是設定法律責任。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建立救濟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

條例解答 編輯本段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和商標事業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五年來,每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95%以上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注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競爭的日趨激烈,由于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托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一是對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屬于搶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有利于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范化經營。

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范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范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共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范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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